銀川審計公司成立審計事務所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1、審計即 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因此你成立會計師事務所即可。
2、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1)
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
(一)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有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四)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伙人擔任。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五) 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伙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伙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六) 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號的名稱。
(七)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提出申請,由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準。
二、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事務所設立條件”第(三)項第4款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若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退伙或股東會協議、股權轉讓協議書)。
(六)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包括合伙人、股東);
(七)書面合伙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并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 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四、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轉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未辦理完轉入手續以前,不得在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辦法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規定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2)
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冊會計師數量(不包括擬到分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不低于50名;
3、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 萬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的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
4、申請設立分所前3年內該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已設立的分所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其成立時間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立時間為準。
(二)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所負責人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2、至少有5名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分所的名稱應當采用“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行政區劃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請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申請表(附表5);
2、會計師事務所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決議;
3、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4、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5、會計師事務所擬設立的分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6、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的管理辦法;
7、分所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合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于合并當年提出設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資產負債表,但應當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
三、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設立該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辦法規定的設立分所條件,征求該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該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應當依法辦理分所辦理分所工商登記手續。
|